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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长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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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科[2001]23号 签发:翟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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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科协、技协、在长中直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经请示省科技厅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审批管理工作,作如下调整:
1、市科委负责管理全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并直接负责驻长中直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及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开发区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协、技协负责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人工费审批工作由市科委统一负责,其他机构不具有此审批职能,市科委合同登记管理机构是技术合同人工费审批的唯一机构。
3、技术合同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 登记,市科委具有复审权,未经过市科委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复审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不得享受有关的税收政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4、原各委托登记点的技术合同登记印鉴4月16日全部作废,由市科委统一收回,4月16日启用新印鉴。 |
| 附件:新启用印鉴、原作废印鉴 |
| 二OO一年三月二十日 |
抄报: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报送: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商业银行 |
附件:
新启用印鉴 原作废印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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