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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2003年政府科技引导计划项目暨科学技术奖公开征集新闻发布会举行
关于申报2003年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2年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通知
与创业新星面对面系列报道
春城正式出台新星创业计划每年500万支持创业者
关于印发《长春市新星创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达二○○○年长春市新星创业计划的通知
长春市政府首批科技引导性计划发布公告
陈晓光副市长在市政府首批科技引导计划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关于印发《长春市新星创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净月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委(计划与经济局)、市直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科技处及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将《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抓紧组织申报。

二○○○年九月三日

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为增强我市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长发[2000]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内容和目标
  (一)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是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企业技术中心是隶属于企业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其经费主要由企业提供。企业技术中心一般不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二)支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形成科学管理、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逐步成为企业、行业或区域性的研究开发、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的中心,为全市企业的技术创新起示范带动作用。
  (三)引导企业不断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到200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达到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一般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2%,促进全市R&D投入大幅度提高。
  (四)支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每年开发市场竞争力强、技术水平高的新产品100项以上,申报专利100项以上。
  (五)2000年建成国家、省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50个,其中国家和省级20个;到2005年建成国家、省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0个,其中国家和省级50个。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光电子、信息、现代医药、新材料、汽车、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二)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行机制,企业领导者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新产品利润占企业总利润的30%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1%以上,保证逐年增加企业研发费用及中心建设经费。
  (四)企业已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队伍,能够承担企业研究开发和新产品试制任务,企业技术中心人数一般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技术中心总人数的5%。
  2、企业技术中心实行财务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纳入企业折旧范围。
  3、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有研发、中试、工程化研究所需仪器、场地、设备、检测、等科研条件及基础设施,有为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再创新的能力。建立了产学研合作机制。
  4、企业技术中心建立科学、民主的运行管理机制,有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
  三、申报程序
  (一)经国家、省经贸委批准的14户企业技术中心填写《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并提交关有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报市科委、市经贸委,经审核批准后,直接列入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计划。
  (二)新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应按以下程序:
  1、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计划申报受理期。
  2、申报企业应按申请报告提纲提出《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委。
  3、申报企业需提交《企业技术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技术中心5年发展规划;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支出情况、企业经济指标等审计证明;科技开发项目合同、知识产权等证明文件。
  四、受理和审批
  (一)市科委会同市经贸委,根据申报条件共同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按一定比例确定初选企业。
  (二)市科委委托长春市科技评估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进行评审工作。
  (三)市科委、市经贸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审批,联合发文,对列入计划的企业技术中心统一挂牌,并由市科委与企业签定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合同书。
  五、实施与监管
  市科委、市经贸委共同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工作由企业组织实施。
  (一)企业技术中心每年11月30日前分别向市科委、市经贸委提交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统计报表。
  (二)对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委会同市经贸委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计划执行不力,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改进,对在规定期限仍未达到标准的,撤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计划期一般为2年,建设计划完成后,由市科委、市经贸委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六、扶持措施
  (一)对经过考核业绩突出的企业技术中心,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企业领导者及企业技术中心有功人员奖励。
  (二)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开发的项目申报国家、省中小型企业基金、火炬计划、新产品计划等。
  (三)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内外专利,按有关规定对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维持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企业技术中心开发投产的新产品,可按有关规定奖励有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鼓励企业对技术中心领导者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或期权奖励。
  (五)对业绩突出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六)市属独立科研院所转制进入企业技术中心,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市财政划拨的事业费及相关政策。
  (七)对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
  七、考核与奖励
  (一)考核企业领导者的技术创新意识。重视和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人员任用实行聘任制,享有充分自主权。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建立富有创新活力的现代科研开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了一整套鼓励创新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考核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5%以上,比上年增长30%;大中型企业达到销售收入2%以上,比上年增长15%。建立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三)考核企业技术中心研究、试验及测试等装备情况,是否具有适应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中试条件和基础设施,在本行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考核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情况,是否具有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技术骨干队伍及技术带头人。
  (五)考核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成效,每年至少开发投产1项市级以上新产品或新品种,并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未来发展,积极开发储备新一代产品。投产的新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具有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每年至少申报3项以上专利。
  (六)考核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产学研合作情况,积极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成效显著。具有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七)考核企业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专利申请奖励制度,激励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考核工作由市科委、市经贸委共同组织实施,每年3月份根据考核标准和程序,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获奖单位,组织表彰奖励。
  (九)市科委、市经委定期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考核,对研发经费投入大、增长快,技术创新成效显著的,以长春市政府名义对企业领导者及企业技术中心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设创新贡献奖: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奖金的50%奖励企业领导者,奖金的50%奖励企业技术中心有功人员。奖励分配方案报市科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