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和鼓励国内外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在长春创业,培育科技型企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长发[2000]8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从2000年起设立新星创业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内容
新星创业计划是以科技专项资金为引导,吸引和支持拥有新技术、新创意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在长春创业的政府引导性扶持计划。
市科委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拨款500万元作为新星创业计划的“创业种子资金”。每年扶持20人左右,到2005年,累计扶持100人左右,办成100产高新技术企业。
二、扶持对象
新星创业计划的扶持对象须是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下列人员(项目市场前景好的可放宽到45周岁):
1、留学人员,包括获得境外博士、硕士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在国内已经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技术职称,在境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2.获得国内博士、硕士学位和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
3、正在长春学习的博士生、硕士生、大学本科生;
4、其他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才;
5.对当年自己出资或社会融资创办企业的上述人员优先扶持。
三、扶持方式
1、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扶持创业申请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申请人须是拥有新技术、新创意的归国留学人员,拥有的技术居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前景巨大,能够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每年拨款300万元左右扶持一至三名。
2、以有偿资助的方式对创业申请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拨款200万元,资助20人左右,每人(每项)的资助金额为10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两年内返还本金者不计利息,第三年返还本金者收10%的资金使用费,第四年返还本金者收20%的资金使用费。
4、资助期内企业亏损或破产,经审计,政府资助资金使用符合合同规定,又无力还款的,可予以核销。
5、如经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肆意挥霍、恶意经营等行为的,市科委有权终止合同,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四、扶持条件
(一)创业申请人(一般是一人最多不超过3人.)须拥有新技术、新创意或高新技术成果,且其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长春市技术和产业发展政策。本计划优先支持光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领域的项目。
2、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属国内领先或是我市急需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3、市场发展前景好、潜力大,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创业申请人应具备企业家的潜质,具有强烈的开拓创新精神、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
(三)创业申请人的创业计划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
五、申报与审理
新星创业计划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科学审理、择优扶持、依法管理的原则。
1、申报时间:
每年从一月一日开始,到七月三十日结束。
2.申报方式:
公开申报,自荐与推荐相结合。
3、申报材料:
①创业申请书
②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
③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辅助材料
④创业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文件
⑤长春市科委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4、长春市科委负责申报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专家评估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5、长春市科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实际考察,择优扶持,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出后三十日内,如有异议,将重新审理;如无异议,市科委将组织实施。
六、计划管理
为保证新星创业计划的顺利实施,长春市科委将对新星创业计划资助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理,并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长春市新星创业计划监理办法》。该办法并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