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科技企业若干界限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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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科 委 司 发 文
(93)国科改宇038号
印 发《关 于 科 技 企 业 若 干
界 限 问 题 的 说 明》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科技司 (局)及中国科学院政策局: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涌现出一大批从事科技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企业,成为开拓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的重要力量,为了鼓励和引导其不断发展,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作了一系列重要规定,这对深化科技经济配套改革、加速科技经济一体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各部门、各地区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希望明确具体界限。为此,现将对几个带普遍性问题的说明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科技企业若干界限问题的说明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科技企业 界限 通知
抄 送:委内有关领导、有关厅、局,存档
附件:
关于科技企业若干界限问题的说明
一、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科技企业有哪些规定?
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早在1987年10月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1990年2月25日又发布了《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科技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和经济性质界定作了相应规定。
199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作了重要规定。财政部于1993年5月发布了《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相应发布了《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就科技企业的风险准备、科技开发成本、技术服务成本和技术收入等作了专项规定,对科技企业会计核算作了明确要求。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于1993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新时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基本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二、如何掌握科技企业的条件?
企业是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实体。科技企业亦称科技开发企业,是指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经销科技产品的组织。
各部门,各地区应通过对企业战略布局、经营机制、研究开发力量、技术创新活动、产品技术含量和技术附加值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进行科技企业的认定工
作。具体认定标准可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参照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或地方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2、具备《科技进步法》规定的技术创新机制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
换经营机制暂行条例》规定的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机制;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一般不低于20%;
4.以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科技产品为主要业务,科技产品指在科技成果基础上转化和创新的产品;
5。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2%以上,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20%以上,科技对企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收入、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其他科研收入。
三、《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企业的行业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程适应于经省、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按科技领域和水平,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一般科技企业;按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分为国有国营科技企业和多种形式民营科技企业。在实际生活中所称的
“科技开发企业”与“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技术企业,一般属于同义语,民办科技机构、民办科技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与民营科技企业原则上也是同义语。上述企业经认定后,除另有规定外,适用《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四、民营科技企业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类型?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和经营的,实行技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当具备科技企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民营性质、实行民营机制。即在运行机制上,真正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运行,以上“四自原则”,包括独立自主的决策机制,面向市场的经营机制,优胜劣汰的人才机制,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分配机制和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行为机制。在经济性质上,我国民营科技企业从总体上是以国有民营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等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外资经济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民营科技型企业包括:
(1) 国有民营科技企业;
(2) 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合伙科技企业、个体科技企业;
(4)私营科技企业;
(5)实行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
(6)以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要成份的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
(8)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科技企业。
属于上述经济性质的科技企业均为民营科技企业,执行国家扶植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适用《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五、如何掌握国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界限?
所谓国有民营科技企业, 是指以国有资产即全民所有制财产创办的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和技术创新的需要,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转轨,按照民营机制运行。这是深化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重要探索,也是拓宽民营科技企业范围,发挥其重要作用的战略举措,这种发展模式没有现成经验,没有运行定式,提倡在实践中探索、创造。从目前情况来看,国有民营科技企业已出现以下几种:
1.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主要是预算外资金)创办的登记为全民所有制的科技企业,未纳入原行政、计划渠道或脱离原行政、计划渠道。按民营机制运行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国有资产投资,由科技人员领办的科技企业。
2. 科技人员集体或者个人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的科技企业,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且自愿实行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但未纳入计划渠道,按民营机制运行的科技企业。
3.由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性质的民营科技企业或者由科技人员集体或个人,依据所订立的产权拍卖协议、
长期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委托经营协议,所经营的国有科研机构、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六、高技术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高技术企业,亦称高新技术企业, 指从事技术领域产品研究、开发、试验、生产、推广、应用的经营企业。
高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度高,技术含量度大,具有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高技术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 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领域属于高技术领域。当代高技术包括:生物技术、 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海洋技术、空间技术等领域。我国立足当前和未来科技经济发展并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规定高新技术产业的范围是: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幅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2.符合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特别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总体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3.按照《科技进步法》规定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技术创新机制, 符合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提出的综合配套改革要求。
4.人员结构方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合同等学历) 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合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七、如何加强对科技企业的指导?
科技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分别研究制定指导高技术企业,
民营科技型企业和其他科技开发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 通过改革试点,推动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国际化进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应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综合改革和建设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民营科技企业是当前改革中的重要探索,其认定管理要与改革探索和政策制定密切结合, 各级科委负责政策体改的机构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八、关于在发展科技企业中遇到的政策法规界限由谁解释?
目前,国家科委体改司、政策司已合署办公,根据1990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的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章以及授权国家科委解释的行政法规, 由政策体改司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科技企业有关政策法规界限的解释,
按此规定精神执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一文的解释,
由国家科委体改司会同国家体改委综合规划和试点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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